遊 艇 認 證
法源依據
法源依據
遊艇管理規則
自海禁開放以來,政府積極推動水上休閒活動,交通部修訂「船舶法」並增訂遊艇專章(船舶法第七章),於民國 99 年 12 月 8 日公告實施。
以此基礎,交通部於民國101年8月20日訂定發布「遊艇管理規則」,國人從此能夠購買並使用遊艇進行水域休憩活動,我國正式跨入水上休憩元年。
交通部航港局於民國102年3月25日航舶字第1021710079號函公告本中心成為遊艇驗證機構,並於107年3月30日交通部航港局航舶字第10717101392號函公告繼續執行遊艇驗證機構業務,業務範圍為全長未滿24公尺之遊艇,有效期限至112年3月31日止。
遊艇設備基準表
遊艇管理規則」附件三以全長分成四級,列出遊艇設備,分別為7公尺以下、7公尺以上未滿12公尺、12公尺以上未滿24公尺、以及24公尺以上遊艇應配置之基本設備,詳細裝備可參閱全國法規資料庫。
遊艇特別檢查
遊艇特別檢查
按照「遊艇管理規則」第二章第4條,遊艇有下列情形者,應向驗船機構辦理驗證:
- 新船建造完成後。
- 自國外輸入。
- 船身經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
- 現成船變更使用目的為遊艇。
本中心執行遊艇特別檢查主要項目有:噸位丈量、傾側試驗、裝備檢查與ISO 12217核客數審定。
遊艇驗證服務流程
遊艇驗證服務流程
本中心遊艇驗證流程可分為四個程序,分別是:申請、報價、檢查丈量、以及出具檢丈驗證報告。
服務實績
102年服務27艘,103年服務56艘,104年111艘,105年10月107艘,106年10月77艘, 107年90艘遊艇特別檢查,業主遍佈台灣本島各地與澎湖、金門等地。
檔案下載
遊艇驗證申請書下載(WORD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