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並建立良好之組織治理、執行業務與風險管控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已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誠信經營規範」。本中心提醒投標廠商,基於保護廠商立場與對本中心人員(包括董事、董事長、監察人、執行長及所有員工)嚴格的規範,請各投標廠商務必在投標前詳細閱讀本中心「誠信經營規範」如下:
財團法人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誠信經營規範
112年12月19日第16屆第6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通過訂定
第一條:(訂定目的)
本中心應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並建立良好之組織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爰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中心誠信經營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第二條:(禁止不誠信行為)
本中心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所有員工,於執行業務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並應遵守財團法人法、商業會計法、政治獻金法、貪污治罪條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或其他業務行為等有關法令,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
本條第一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第三條:(利益之態樣)
本規範所稱利益係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利益迴避)
本中心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所有員工或利害關係人,於出、列席董事會時,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利害關係人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益衝突者,應說明其重要內容。
上開人員於該議案討論及表決時,應自行迴避,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本中心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所有員工,不得藉其在本中心擔任之職位或影響力或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第五條:(利益衝突)
前條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所有員工或利害關係人,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情形。
第六條:(防範內容)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所有員工禁止為下列行為,違者如構成違法犯罪之行為,依法移送檢調偵辦:
一、行賄及收賄。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獎助。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六、利益衝突。
第七條:(組織與責任)
本中心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所有員工,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本中心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
本中心由行政企劃處負責誠信經營規範之制定、推動、宣導及教育訓練,由稽核室負責誠信經營之監督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確保本中心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
第八條:(檢舉制度)
檢舉管道如下:
一、檢舉信箱:trust@soic.org.tw。
二、檢舉電話:(02)2808-5899分機150。
三、直接向稽核室檢舉。
四、前二款檢舉信箱、檢舉專線,公告於本中心網站『誠信專區』,供檢舉人使用。
檢舉處理原則如下:
一、匿名檢舉:原則上不予處理,但檢舉所陳述之內容明確,有調查之 必要者,仍得以分案處理。
二、具名檢舉:受理檢舉之稽核室應即刻查明具體事證,必要時得由其他相關部門提供協助;檢舉人應提供姓名、聯絡方式等資訊,並詳細、具體說明檢舉內容,包含人、事、時、地及相關資料以供佐證。
三、如經證實被檢舉人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中心誠信經營政策與內控 制度等規定者,應立即要求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並為適當之處置,必要時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本中心之名譽及權益。
四、案件處理之書面文件分為檢舉案件文件、案件調查及處理文件。檢舉案件文件分為一般案件其保存年限為5年、重大案件(如:貪瀆)其保存年限為10年;案件調查及處理文件分為案件澄清、不予處分之調查報告及其相關公文,其保存年限為5年、違法違紀懲處或移付懲戒案件或函送司法機關偵查之調查報告及其相關公文,其保存年限為20年。若在保存期內發生相關訴訟,則保存期中止,延續至訴訟終結日繼續計算。
五、如經調查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本中心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稽核室應立即作成報告,以書面通知董事會。
調查標準作業程序如下:
一、依據檢舉類別分為:違反中心規定、誠信經營政策、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貪污、舞弊或其他不當行為致影響中心權益等類別。
二、依據被檢舉人職階區分調查啟動權限及程序:
1.被檢舉人為董事或監察人者,則陳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成立調查 委員會,得依情節輕重由調查委員會或委由第三方調查單位進行調查作業。
2.被檢舉人為副執行長級以上(含),則陳報董事長進行裁示後辦理調查作業,得依情節輕重由董事長指派稽核室、成立調查委員會或委由第三方調查單位進行調查作業。
3.被檢舉人為副執行長級以下之處長及一般同仁者,則陳報執行長知悉後,成立調查委員會或委由第三方調查單位進行調查作業。
4.調查委員會或委由第三方調查單位進行調查作業,做出調查結果前,應充分給予被檢舉人答辯及說明之機會。
三、稽核室接獲檢舉案件時,需將檢舉內容做成紀錄存檔。若立案調查時,原則於立案後2工作日內與檢舉人聯繫以回應檢舉人,並可請其確認檢舉內容是否完整,或請其協助能否提供其他事證,以利調查作業之進行。
四、檢舉案件受理後,調查單位需蒐集相關事證資料,必要時訪談相關 單位與人員並作成紀錄,將調查方法、調查過程、引用事證,調查 結果等製成完整書面調查報告,連同其他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予以密件處理與保存,並以書面方式陳報權限層級,將處理結果擇要通知檢舉人知悉。
五、檢舉案件調查完成後,依照情節輕重,必要時應向主管機關報告或 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另,可針對相關中心規章及內控制度進行檢 視,由相關單位執行適當之修正及調整。
檢舉人保護措施如下:
一、受理檢舉之專責人員或單位,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保密。除經檢舉人同意,不得於公開文書中記載檢舉人之姓名或任何足以辨識其身份之事實,對檢舉人之姓名、工作單位、地址、電話等必須嚴格保密。
二、回應檢舉人及請檢舉人提供事證時,應在不暴露檢舉人身份之情況下進行。
三、 除調查案件所必須外,不得向被檢舉單位或被檢舉人出示檢舉資料。因調查需要出示者,應經主管批准,另行製作節本,並隱去可能暴露檢舉人身份之內容。
四、本中心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對檢舉人予以解雇、降職、減 薪或其他不當之處置。惟日後查明檢舉人有明顯虛報或惡意不實檢 舉之情事者,本中心亦將依相關法規予以嚴懲。
第九條:(獎懲)
本中心人員如有違反誠信經營規定,依本中心工作規則或相關辦法予以懲戒,情節重大者,依相關法令或本中心工作規則予以解雇,並即時於本中心內部網站揭露違反人員之處理情形等資訊。
舉發本中心人員違反誠信經營規定屬實者,依本中心工作規則或相關辦法予以獎勵。
第十條:(教育訓練與宣導)
一、 本規範及檢舉管道公告於本中心網站「誠信專區」,供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二、本中心於新進工作人員教育訓練與不定期辦理教育訓練廣為宣導。
第十一條:(實施及修正)
本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中心提供有關誠信事項之電子信箱(trust@soic.org.tw)檢舉管道。請具名陳述事實,並以本信箱提出檢舉,否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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