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並建立良好之組織治理、執行業務與風險管控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已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誠信經營規範」。本中心提醒投標廠商,基於保護廠商立場與對本中心人員(包括董事、董事長、監察人、執行長及所有員工)嚴格的規範,請各投標廠商務必在投標前詳細閱讀本中心「誠信經營規範」如下:
財團法人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誠信經營規範
108年10月30日第15屆第4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通過訂定
第一條:(訂定目的)
本中心應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並建立良好之組織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爰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中心誠信經營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第二條:(禁止不誠信行為)
本中心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所有員工,於執行業務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並應遵守財團法人法、商業會計法、政治獻金法、貪污治罪條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或其他業務行為等有關法令,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
本條第一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第三條:(利益之態樣)
本規範所稱利益係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利益迴避)
本中心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所有員工或利害關係人,於出、列席董事會時,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利害關係人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益衝突者,應說明其重要內容。
上開人員於該議案討論及表決時,應自行迴避,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本中心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所有員工,不得藉其在本中心擔任之職位或影響力或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第五條:(利益衝突)
前條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所有員工或利害關係人,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情形。
第六條:(防範內容)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所有員工禁止為下列行為,違者如構成違法犯罪之行為,依法移送檢調偵辦:
一、行賄及收賄。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獎助。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六、利益衝突。
第七條:(組織與責任)
本中心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所有員工,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本中心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
本中心由行政企劃處負責誠信經營規範之制定、推動、宣導及教育訓練,由稽核室負責誠信經營之監督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確保本中心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
第八條:(檢舉制度)
本中心提供電子信箱(trust@mail.soic.org.tw)檢舉管道,由稽核室受理。員工應具名陳述事實,並以中心之信箱提出檢舉,否則不予受理。
稽核室接獲檢舉案後,應以密件陳請董事長指派專責人員或成立調查小組協助調查,專責人員或調查小組做出決議前,應充分給予被檢舉人答辯、說明之機會。
前述受理之專責人員或單位,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保密。檢舉案件之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及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均應以密件處理與保存。
本中心應善盡保護檢舉人之責,不得因檢舉情事而令其遭致不當之處置。但經查證檢舉人若屬惡意誣告者,本中心亦將依相關法規予以嚴懲。
第九條:(獎懲)
本中心人員如有違反誠信經營規定,依本中心工作規則或相關辦法予以懲戒,情節重大者,依相關法令或本中心工作規則予以解雇,並即時於本中心內部網站揭露違反人員之處理情形等資訊。
舉發本中心人員違反誠信經營規定屬實者,依本中心工作規則或相關辦法予以獎勵。
第十條:(實施及修訂)
本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本中心提供有關誠信事項之電子信箱(trust@soic.org.tw)檢舉管道。請具名陳述事實,並以本信箱提出檢舉,否則不予受理。